审理经过
原告五河县**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五河县**有限公司以协商解决行政争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五河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五河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河县**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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