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蚌**限公司不服被告怀远**理局、怀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蚌**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蚌埠**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