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护局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五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被执行人五河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河县**有限公司立即缴纳罚款20000元,但被执行人五河县**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五河县**有限公司在中国**河支行账户**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