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生局与沈*侠小吃部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沈*侠小吃部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安徽**卫生局怀卫食罚(2007)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划被执行人沈*侠小吃部业主沈*侠的银行存款6050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远县支行,账号:29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66);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沈*侠小吃部业主沈*侠剩余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