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蚌埠市**管理局与梅**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蚌埠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蚌)食药监食罚(2014)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蚌山行非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梅**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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