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蚌埠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蚌)食药监食罚(2014)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蚌山行非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梅**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管理局与常*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与安徽**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蚌埠市**管理局与梅**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申**与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英与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怀**生局与沈*侠小吃部执行裁定书
怀**生局与胡**执行裁定书
怀**生局与葛**执行裁定书
谢**与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