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与安徽**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与安徽**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行执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行执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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