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蚌埠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蚌)食药监食罚(2014)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梅**的银行存款200000元。2015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管理局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梅**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管理局与常*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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