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不服被告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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