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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不服被告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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