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蚌埠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蚌)食药监食罚(2014)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管理局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蚌埠**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行非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朱**与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英与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褚*仿与怀远县公安局、蚌埠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怀远县吉祥网吧与怀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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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与安徽**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来英与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蚌埠市**管理局与梅**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