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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管理局与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蚌)食药监食罚(2014)14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市食药局于2015年1月6日对被执行人王*作出(蚌)食药监食罚(2014)145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处罚决定内容,市食药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68.42元及加处罚款10068.42元。市食药局向本院提交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鉴定结论、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蚌)食药监食罚(2014)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11月12日,市食药局对王*经营的蚌埠市蚌山区王*食品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或者无中文标签及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市食药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一)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蚌)食药监食罚(2014)145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王*罚款人民币10068.42元。限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5年1月7日,市食药局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王*。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没有缴纳罚款,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市食药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68.42元及加处罚款10068.4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蚌埠市**管理局作出的(蚌)食药监食罚(2014)145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认定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方面符合规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管理局要求被执行人王*缴纳罚款人民币10068.42元及加处罚款10068.42元申请。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20136.84元缴至蚌埠市**管理局。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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