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万侠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田*初字第000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起诉人胡**称:其因女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事,于2014年10月20日进京反映问题,2014年10月23日被带回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平山派出所,2014年11月3日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作出谢*(治)行罚决字(2014)5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之处罚。其以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罚主体错误、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谢*(治)行罚决字(2014)5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胡**的起诉不具备法定要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对胡**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胡**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胡**予以行政处罚,胡**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其起诉权依法应予保障,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初字第00029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