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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水务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固镇县水务局以被执行人刘*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固镇县水务局固水罚决字(2014)第009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固镇县水务局固水罚决字(2014)第009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固镇县水务局固水罚决字(2014)第009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1、清除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2、处以50000元罚款。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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