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不服被告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潜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张**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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