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凤阳**源局与凤阳县顺兴石英砂厂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凤阳**源局申请执行凤阳县顺兴石英砂厂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国土执罚决字(2015)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凤国土执罚决字(2015)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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