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凤阳**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凤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正式立案审理。2015年7月28日,本院向被告凤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倪大庆、被告凤阳县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代理人仁敬祖、范**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