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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客客与蒙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苗客客不服被告蒙城县公安局马集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苗客客以赔偿已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客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苗客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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