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涡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与涡阳县妇幼保健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涡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与涡阳县妇幼保健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涡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涡公(消)行罚字(2015)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