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涡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与涡阳县妇幼保健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涡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涡公(消)行罚字(2015)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