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工商经处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9月29日前履行支付罚款及滞纳金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王**的银行存款12080元。
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