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亳州**管理局与王**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工商经处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9月29日前履行支付罚款及滞纳金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王**的银行存款12080元。

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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