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蒙城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10月28日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卢**与蒙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苗客客与蒙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苗**与蒙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涡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与涡阳县妇幼保健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黄**与蒙城县公安局马集派出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刘**与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侯*钗诉被告永泰县公安局葛岭派出所、永泰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雷莲香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蒙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闽侯**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