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诉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闽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周**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刘**与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侯*钗诉被告永泰县公安局葛岭派出所、永泰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雷莲香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蒙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蒙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福清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平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