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涡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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