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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邬**拖欠行政处罚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的狮卫医罚字(2014)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4年7月25日至2014年12月30日擅自在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菜市场三片区102号对面一楼店面内开展诊疗活动,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卫医告字(2014)302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年3月18日,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狮卫医罚字(2014)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邬**处以没收非法所得75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邬**依法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邬**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狮卫医罚字(2014)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由于被执行人邬**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义务,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医罚字(2014)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执行人邬**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没收非法所得7500元、罚款10000元缴交本院。被执行人邬**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163元,由被执行人邬**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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