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江家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的狮卫公罚字(2015)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江**未取得《卫生可证》,于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3月23日擅自在石狮市宝岛路塔前辅料市场对面E10幢791-793号的石狮市水一方理发店开展美发服务经营活动及安排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美发服务工作。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卫公告字(2015)2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年4月14日,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狮卫公罚字(2015)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江**处以罚款共计7000元。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江**依法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江**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狮卫医罚字(2015)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由于被执行人江**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医罚字(2015)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执行人江**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罚款7000元缴至本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江**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