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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有限公司不服泉州**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泉**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泉州市洛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泉**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牧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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