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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新国诉被告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新国诉被告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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