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新国诉被告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廖**其他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省建宁县地方税务局和建宁县**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建宁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和王*进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曾**诉惠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诉惠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泉**有限公司不服泉州**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与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执行案例
福建广电**司永春分公司因诉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不服石狮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二审裁定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