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勇诉被告泉州**警察支队直属机动大队、泉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进行庭外协调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廖**其他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诉惠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诉惠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崔**不服晋江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二审裁定书
福建泉**有限公司不服泉州**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惠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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