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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不服石狮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二审裁定书(公布)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诉被上诉人石狮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石狮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的石公(祥*)行罚决字(2014)01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8月9日02时许,黄**伙同王*、蔡**在石狮市祥芝镇君泰酒店对面马路边与朱**因拉客先后问题发生口角纠纷,后朱**与黄**、王*、蔡**等人发生打架并互殴,致蔡**与朱**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朱**处予行政处罚。上诉人朱**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诉讼,蔡**等人与石狮市公安局对朱**的处罚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审法院未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石狮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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