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狮工商检处字(2012)第3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执审字第11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泉州**限公司应将拖欠的罚款20000元交至本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泉州**限公司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泉州**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泉州**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提供被执行人泉州**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泉州**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狮执字第28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