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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与陈**土地行政处罚纠纷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执行人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3年11月份开始在陈巷镇夫坊村岭脚11组地块上建住房,占地建设面积0.7亩,地类为耕地。用地四至:东至宅基地,西至田,南至路,北至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泰国土资监字(2015)第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监字(2015)第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陈**,被执行人陈**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送达泰国土资催字(2015)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陈**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监字(2015)第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陈**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泰国土资监字(2015)第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等内容,由申请人**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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