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卫生局和被执行人陈**执行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以u0026ldquo;闽安卫医罚字(2013)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安执审字第24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闽安卫医罚字(2013)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