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德**境保护局与宁德市蕉城区立业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宁德**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宁区环(2015)罚决字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宁德**境保护局于2015年3月11日以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立业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在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西林村进山建设养鸡场并开始生产的行为违法为由,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宁区环(2015)罚决字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给予被执行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1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宁德**境保护局作出的宁区环(2015)罚决字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立业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立业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了宁区环(2015)履催字1号《宁德**境保护局督促履行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德**境保护局作出的宁区环(2015)罚决字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立业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和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申请人宁德**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责令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立业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立即停止生产,并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环境保护局缴纳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三、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立业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