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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源局与宁德市蕉城区霍童支提山机制炭厂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宁国土资行罚(2014)蕉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宁国土资行罚(2014)蕉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宁德市蕉城区霍童支提山机制炭厂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4年2月擅自占用蕉城区霍童镇霍童村官洋地段土地建设厂房,占地面积:3.40亩,建筑占地2269.00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水田为界,南至村庄为界,西至路为界,北至机耕路为界。占地类型:水田(基本农田)2.77亩,村庄0.61亩、农村道路0.02亩,现状:一层砖彩钢瓦结构厂房一座。经实地核对该宗地占地面积3.40亩,其中0.63亩土地符合霍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用途,2.77亩土地不符合霍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用途。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之事实。申请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霍童支提山机制炭厂作出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分,处予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分处予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42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1849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罚款41180元整。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宁国土资行罚(2014)蕉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27日送达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霍童支提山机制炭厂。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霍童支提山机制炭厂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蕉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霍童支提山机制炭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宁国土资行罚(2014)蕉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宁国土资行罚(2014)蕉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1、2两项由申请人组织实施;

三、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霍童支提山机制炭厂必须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款41180元。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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