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林**自然资源管理—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光国土资罚字(2015)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光泽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光国土资罚字(2015)2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林**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光泽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光国土资罚字(2015)2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光泽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光国土资罚字(2015)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