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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浦城县公安局、南平市公安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许*的起诉状,起诉称:浦城县公安局于2007年11月7日以起诉人的行为违法,作出浦*(行)决字(2007)第2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起诉人拘留十五日。起诉人不服,向南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南平市公安局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南公行复字(2008)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浦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起诉人仍不服,以浦城县公安局和南平市公安局作为被告,提出诉讼请求,撤销浦城县公安局浦*(行)决字(2007)第2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南平市公安局南公行复字(2008)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许*起诉请求事项为撤销浦城县公安局浦公(行)决字(2007)第2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南平市公安局南公行复字(2008)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诉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现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向起诉人解释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一、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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