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福安**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以u0026ldquo;**人社监罚字(2014)第006号u0026rdquo;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安执审字第15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人社监罚字(2014)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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