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霞浦县国土资源局与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霞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霞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08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霞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霞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08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董**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4年2月下旬开始,擅自在霞浦县柏洋乡董墩村东山自然村刘*宗祠北侧地方的基本农田上占地动工建房,至2014年12月16日已建成壹座单层砖木结构房屋,非法占地面积108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108平方米。申请人对董**上述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行为,于2014年12月22日送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依法有权提出陈述、申辨和听证,被执行人放弃陈述、申辨和听证的上述权利。2014年12月30日,申请人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董**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柏洋乡董墩东山自然村刘*宗祠北侧地方非法占用的土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壹座单层砖木结构房屋,并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2、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108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耕地开垦费1.5倍的罚款(即每平方米处以18元罚款),总计罚款1944元。要求被执行人董**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依法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董**于2015年1月29日缴纳罚款1944元,但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的内容,申请人霞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董**发出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霞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系拆除非法占地(基本农田)违法建筑案件,为慎重审查,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举行了听证,被执行人董**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具有对非法占用土地(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董**作出的霞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08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且听证期间,被执行人董**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被执行人董**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申请人霞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霞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0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决定的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董**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霞浦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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