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安**源局与福安市**限公司执行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福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首先,申请人在作出安国土资罚(201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过程中,虽有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接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申请人在上述文书送达未满三日及被执行人未明确表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情况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实际上未充分保障被执行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其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为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但申请材料中仅体现被占用的土地原为茶园,土地原状材料在申请材料中无法体现,申请人也未明确通过何种措施使涉案土地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应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但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未充分保障被执行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成立;且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亦未明确具体执行内容。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