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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30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古国土资行(2014)罚字第7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要求被执行人古田**有限公司退还位于古田县黄田镇黄田村“马蹄坑”地段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事关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及社会稳定,必须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经本院释明后,仍未提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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