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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古**限公司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古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古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古建罚(201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福建省**店有限公司在2012年4月下旬未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批,擅自在“好望角大酒店”主楼北侧、主楼屋面层、裙楼屋面层等处违法建设临时建筑物。两处建设均属未批先建。决定罚款共计人民币185876.1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3年12月10日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以(2013)蕉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不服,向宁德**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提出撤诉,宁德**民法院以(2014)宁行终字第4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被执行人撤回上诉,该裁定于2014年9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古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4年11月17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于十日内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古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古建罚(201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福建省**店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人古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4年12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酒店有限公司必须在接到本裁定书后立即自动履行古建罚(201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人民币185876.1元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酒店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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