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莱**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该局作出的西土罚字(201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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