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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坊卫计罚字(2015)001号计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因被执行人刘**未经批准,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一)、(二)、(三)款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坊卫计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罚款1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坊卫计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刘**。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前,已向被执行人刘**送达了坊卫计罚催字(2015)001号催告书,被执行人刘**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坊卫计罚催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刘**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在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达催告通知书后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刘**在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将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自2015年7月7日起每日按3%计算,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交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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