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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坊卫医罚字(2015)001号计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因被执行人周**未取得u0026ldquo;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u0026rdquo;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坊卫医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罚款人民币3000元,同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坊卫医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5月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周**。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前,已向被执行人周**公告送达了坊卫催(2015)002号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周**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坊卫医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周**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在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达催告通知书后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周**在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将罚款3000元及加处罚款(自2015年5月21日起每日按3%计算,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交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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