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笮春雨诉被告青州市公安局、第三人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笮春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潍坊市**子分局与张**执行裁定书
齐**与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刘**与安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石某某与青州市公安局、第三人赵*乙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青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处罚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