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笮春雨与青州市公安局、第三人张**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笮春雨诉被告青州市公安局、第三人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笮春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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