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潍坊市**子分局与张**执行裁定书
笮春雨与青州市公安局、第三人张**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齐**与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刘**与安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安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石某某与青州市公安局、第三人赵*乙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处罚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刘公平与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处罚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