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畜牧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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