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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姜*洪诉被告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畜牧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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