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洪诉被告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畜牧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潍坊市坊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潍坊市**子分局与张**执行裁定书
齐**与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安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笮春雨与青州市公安局、第三人张**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石某某与青州市公安局、第三人赵*乙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青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处罚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