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济宁青**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受理后,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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