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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管理局申请执行李**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李**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无棣县**管理局向被申请执行人李**送达了无棣县**管理局作出的棣食药监食罚(2014)09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行政文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主动履行行政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棣县**管理局向被申请执行人李**作出的处罚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无棣县**管理局作出的棣食药监食罚(2014)09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李**必须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即交纳罚款及加处罚款9500元;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李**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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