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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惠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惠民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以与被告惠民县公安局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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