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惠民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以与被告惠民县公安局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