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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信**护局申请执行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阳信**护局申请执行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对阳信**护局申请强制执行杨**罚款20000元及欠缴之日起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人杨**在无环评手续、无治理设施的情况下,利用废旧塑料生产加工颗粒,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其下达了阳环罚字(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杨**罚款2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阳信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向被申请人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等行政文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主动履行行政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阳信县环境保护局向被申请人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行政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阳信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阳环罚字(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人杨**应缴纳罚款20000元;逾期未缴纳罚款按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经本院过付。

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申请人杨**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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